民航局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及火种乘机的相关公告
2015-08-17
8月14日,民航局发布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及火种乘机的相关公告。请广大旅客出行前提前检查随身和托运行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安全乘机,以免耽误您的行程。《民航局重申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和《民航局重申:禁止旅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机》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民航局重申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
8月14日,民航局发布公告,重申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有关规定: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民航局重申:禁止旅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机
为维护民航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航空器安全,8月14日,民航局再次发布公告,根据《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民航公告[2008]3号)等有关规定,重申旅客乘机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
二、禁止旅客将打火机、火柴放置在手提行李中运输。
三、禁止旅客将打火机、火柴放置在托运行李中运输。
民航局提醒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民航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