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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社会责任 > 净空保护 > 正文
净空保护
净空环境保护概述

航空器的安全飞行需要良好的空域环境,起飞、着陆阶段尤其如此。航空器在起飞或者着陆过程中离地面较近,飞行状态相对不稳定,机动能力较差。若此时周围存在超高建筑物,超高树木,放飞的风筝、气球、无人机等升空物体,就可能干扰航空器的飞行姿态甚至发生碰撞,威胁飞行安全。因此,为保障飞行安全,必须在特定区域内,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对有关行为和物体高度进行限制,以持续为航空器提供一个“干净、开阔、安全”的飞行环境,防止各种非法和违规行为对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指导文件,首都机场在依法划设的净空保护区域内对可能破坏净空环境的行为或者物体进行管控,全力保障飞行安全。

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为以首都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见图1蓝色圆形区域。


图1 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首都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为首都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以内的区域,涉及顺义区、朝阳区、通州区、昌平区及怀柔区部分区域,总面积约1050平方公里。


图2 首都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图

所属区县 镇/街道名称(首都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域)
顺义区(19) 天竺镇、赵全营镇、旺泉街道、双丰街道、石园街道、胜利街道、仁和镇、牛栏山镇、南法信镇、南彩镇、马坡镇、李遂镇、李桥镇、空港街道、后沙峪镇、光明街道、高丽营镇、北小营镇、北石槽镇
朝阳区(25) 八里庄街道、常营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东风地区、豆各庄地区、垡头街道、高碑店地区、管庄地区、黑庄户地区、将台地区、金盏地区、酒仙桥街道、来广营地区、六里屯街道、麦子店街道、南磨房地区、平房地区、三间房地区、首都机场街道、双井街道、孙河地区、王四营地区、望京街道、东湖街道
通州区(8) 中仓街道、玉桥街道、永顺镇、新华街道、宋庄镇、潞城镇、北苑街道、梨园镇
怀柔区(4) 杨宋镇、桥梓镇、庙城镇、龙山街道
昌平区(4) 延寿镇、兴寿镇、小汤山镇、北七家镇
净空保护法律法规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管理人未保证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或者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万元罚款。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部分)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部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部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保护的义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使用临时升空机械时,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咨询联系方式

净空安全,携手共创!

如果您在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发现任何净空违法行为,欢迎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也希望您能够及时劝阻。 我们会向您提供的有效举报进行奖励,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严格保密,请放心!

咨询联系电话:010-64535867

微信:首都机场净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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