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性质 | 航站楼 | 开放时间 | 关闭时间 |
---|---|---|---|
国内航班 | 2号航站楼 | 不晚于飞机起飞前90分钟 | 飞机起飞前30-45分钟 |
3号航站楼 | 飞机起飞前2小时 | 飞机起飞前45分钟 | |
国际航班 | 2号航站楼 | 不晚于飞机起飞前150分钟 | 飞机起飞前40-60分钟 |
3号航站楼 | 飞机起飞前3-4小时(大部分航空公司) | 飞机起飞前60-75分钟 |
航班性质 | 航站楼 | 开放时间 | 关闭时间 |
---|---|---|---|
国内航班 | 2号航站楼 | 飞机起飞前30分钟 | 飞机起飞前10-20分钟 |
3号航站楼 | 飞机起飞前30分钟 | 飞机起飞前10-20分钟 | |
国际航班 | 2号航站楼 | 飞机起飞前40-60分钟 | 飞机起飞前10-20分钟 |
3号航站楼 | 飞机起飞前30-45分钟 | 飞机起飞前10-15分钟 |
温馨提示:请以所乘航空公司的实际时间信息为准。
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以及数量、免费行李额等标准,均由承运人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您可以在购票时、出行前,向航空公司咨询或登录官方网站查找有关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行李运输相关规定,其中至少包括:
1. 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以及数量要求;
2. 免费行李额;
3. 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
4. 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
5. 是否承运小动物,或者运输小动物的种类及相关要求;
6. 特殊行李的相关规定;
7. 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一、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 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 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 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二)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 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 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二、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一)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 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单体容器容积超过100mL的,容器内液态物品即使不超过100mL或者100g,也不允许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2. 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单体容器容积超过100mL的,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即使不超过100mL或者100g,也不允许随身携带)。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旅客离开机场控制区的,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 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4. 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二)禁止随身携带但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 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三)禁止作为行李托运且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1. 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
2. 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16年第6号《民航旅客禁止/限制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1)对于随身携带的充电宝、锂电池: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禁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
(2)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
(3)如何换算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V(额定电压)* mAh(额定容量)/1000。例如,充电宝标称容量20000mAh,电压4V,换算额定能量值为4*20000/1000=80Wh,小于100Wh,可随身携带。
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携带。(需注意,如果化妆品的容器容积超过100ML,即使该容器未装满,也无法随身携带,需要办理托运。)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16年第6号《民航旅客禁止/限制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4)禁止托运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首都机场安检现场设立了无拉杆箱快速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女性旅客专用通道等一系列功能性通道,旅客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类型通道过检。
依照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6号《民用航安全检查规则》: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佩戴心脏起搏器或怀孕的旅客可以向安检员工提出纯手工检查要求。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 “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
1. 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图),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2. 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申报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对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一、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禁止进境物品;
2.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5.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6.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7.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
8.货物、货样、广告品;
9.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
10. 需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11.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二、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禁止出境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货物、货样、广告品;
4.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5.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6.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7.需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8.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申报重要提示
一、免税限额限量相关规定
(一)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免税数额。
(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三)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序号 | 品种 | 免税限量标准 |
1 | 烟草制品 | (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 (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 |
2 | 酒精饮料 | (1)进境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 (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
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四)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二、携带人民币、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规定
(一)人民币:每人每次进出境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
(二)外币现钞:当天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其他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其他规定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三、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其他提示
(一)本申报单所称“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二)本申报单所称“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15日以内进境超过1次的人员;“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三)如需办理行李物品暂时进出境、分离运输行李等业务,请妥善保管本申报单。
(四)未按规定向海关书面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进出境,予以没收或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二)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四)各种烈性毒药;
(五)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六)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3.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4.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5.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6.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7.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8.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9.新鲜水果、蔬菜。
10.鲜切花。
11.烟叶。
12.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其他检疫物类
13.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14.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15.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16.转基因生物材料。
17.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七)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一)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三)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四)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英文部分:Customs Clearance Guide for International Passengers http://english.customs.gov.cn/Statics/88707c1e-aa4e-40ca-a968-bdbdbb565e4f.html
1. 出入境旅客如有发热、咳嗽、流涕、头痛、咽痛、呕吐、腹泻、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向海关申报。
2. 去往或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在出入境时,须向海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 凡申请出境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须持有海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4. 携带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骸骨、放射性物质等入境的人员,在入境时要主动向海关申报。
1.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配合接受海关查验。
2.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3. 查验时,请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海关确定旅客身份和物品验放标准。
4. 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1.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2. 经海关核准登记准予暂时进出境的物品,须由本人在本次复带出境或进境。
3.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
4. 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出入境旅客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出境旅客需出示所乘航班登机牌,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外籍旅客需按规定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办理入境边检手续后,边防检查站收存入境卡,本人保留出境卡待出境时使用。持团体签证来华的外籍旅客不需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
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应提前向规定机关申请批准函件,并向边防检查站如实申报,办理相关检查手续。
中国公民出境:
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公民出境,应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还需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往港澳地区: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应持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效赴港澳签注办理出境手续。
前往台湾地区: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应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有效赴台签注办理出境手续。如持赴台‘L’团体签注出境还须参加有赴台游资质的旅行社,持团体名单表随团出入境。
港澳居民入出境:
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理入出境手续。
台湾居民入出境:
凭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入出境手续。
外国旅客入出境,除免办签证者外,凭有效护照和中国签证(或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办理边检手续。
旅客在华逾期停留或旅游团入境后因特殊原因需分团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旅客入境后在华丢失护照的,应向驻华使(领)馆申请护照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在航站楼值机岛南端(3号航站楼)或出发层航空公司售票柜台(2号航站楼)可以购买机票
签转机票可以到航空公司售票柜台、值班经理柜台或机票候补柜台办理
退票只限原购票地点
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提示:上述优惠折扣票价仅限票价,不包含各类税费。
持婴儿票、儿童票办理乘机手续时,需出示有效的出生年月日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无票旅客或持OPEN票(未确定座位票)的旅客,可以到乘机候补柜台排队等待,若航班有空余座位,将按顺序为等待旅客出票、办理乘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