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细阅以下须知,让您可更快捷地前往登机闸口,顺利展开旅程。
进入航站楼以后,您可参照航站楼内到达旅客的引导标识前往行李提取大厅。
为方便旅客更换服饰,在行李提取大厅中设置有旅客更衣室。
行李提取厅位于一层,其入口处设有行李转盘显示屏,您可根据航班号查知您的托运行李所在的转盘。有关行李问题,请向航空公司查询。
如行李较多,您可使用免费的行李手推车或去行李搬运柜台申请行李搬运服务。
行李收费标准:每车10元(大件行李不超过3件)
服务电话:010-64591313
提取行李后您将进入到达大厅,在那里您可与亲友会面,或到酒店咨询柜台及问讯柜台进行咨询,或到银行兑换货币。出了到达大厅,您可选择机场巴士或出租车离开机场。
酒店咨询柜台在行李大厅出口处。
T3-D国内到达旅客可采用摆渡车/APM通行。
进入航站楼以后,您可参照航站楼内到达旅客的引导标识前往行李提取大厅。
为方便旅客更换服饰,在行李提取大厅中设置有旅客更衣室。
T3-D国内到达旅客可采用摆渡车/APM通行。
行李提取厅位于二层,其入口处设有行李转盘显示屏,您可根据航班号查知您的托运行李所在的转盘。有关行李问题,请向航空公司查询。
如行李较多,您可使用免费的行李手推车或去行李搬运柜台申请行李搬运服务。
行李搬运柜台位置:国际行李大厅39号转盘处或停车楼二层
行李收费标准:每车10元(大件行李不超过3件)
服务电话:010-64591313
T3-D国内到达旅客可采用摆渡车/APM通行。
提取行李后您将进入到达大厅,在那里您可与亲友会面,或到酒店咨询柜台及问讯柜台进行咨询,或到银行兑换货币。出了到达大厅,您可选择机场巴士或出租车离开机场。
酒店咨询柜台在行李大厅出口处。
进入航站楼以后,您可参照航站楼内到达旅客的引导标识前往行李提取大厅。
请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和有效护照证件,并交给安全检查员查验。为确保飞行安全,旅客须从安全检测门通过,随身行李物品须经 X 光机检查,谢谢您的配合。
第十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以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接受检疫查验。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
(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一、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二、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外国旅客入境须持有效的护照证件、入境签证,并将填好的入境登记卡连同护照证件、签证一并交边防检查站查验。
中国旅客凭有效护照证件入境。
行李提取厅位于一层,其入口处设有行李转盘显示屏,您可根据航班号查知您的托运行李所在的转盘。有关行李问题,请向航空公司查询。
如行李较多,您可使用免费的行李手推车或去行李搬运柜台申请行李搬运服务。
行李收费标准:每车10元(大件行李不超过3件)
服务电话:010-64591313
如果您携带有向海关申报的物品,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如果没有,无须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除外。)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备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他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8、动植物检疫。如有需要,请您通过动植物检疫抽查。
提取行李后您将进入到达大厅,在那里您可与亲友会面,或到酒店咨询柜台及问讯柜台进行咨询,或到银行兑换货币。出了到达大厅,您可选择机场巴士或出租车离开机场。
酒店咨询柜台在行李大厅出口处。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不要接受无机场正式工作证件人员的服务或搭乘无运营资格、私自揽客的车辆。
进入航站楼以后,您可参照航站楼内到达旅客的引导标识前往行李提取大厅。
请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和有效护照证件,并交给安全检查员查验。为确保飞行安全,旅客须从安全检测门通过,随身行李物品须经 X 光机检查,谢谢您的配合。
第十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以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接受检疫查验。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
(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一、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二、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外国旅客入境须持有效的护照证件、入境签证,并将填好的入境登记卡连同护照证件、签证一并交边防检查站查验。
中国旅客凭有效护照证件入境。
行李提取厅位于二层,其入口处设有行李转盘显示屏,您可根据航班号查知您的托运行李所在的转盘。有关行李问题,请向航空公司查询。
如行李较多,您可使用免费的行李手推车或去行李搬运柜台申请行李搬运服务。
行李搬运柜台位置:国际行李大厅39号转盘处或停车楼二层
行李收费标准:每车10元(大件行李不超过3件)
服务电话:010-64591313
如果您携带有向海关申报的物品,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如果没有,无须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除外。)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备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他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8、动植物检疫。如有需要,请您通过动植物检疫抽查。
提取行李后您将进入到达大厅,在那里您可与亲友会面,或到酒店咨询柜台及问讯柜台进行咨询,或到银行兑换货币。出了到达大厅,您可选择机场巴士或出租车离开机场。
酒店咨询柜台在行李大厅出口处。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不要接受无机场正式工作证件人员的服务或搭乘无运营资格、私自揽客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禁止进境物品部分:
•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各种烈性毒药;
•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序号 | 品种 | 免税限量标准 |
| 1 |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 1.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3.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4.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5.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6.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7.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8.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
| 2 |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 9.新鲜水果、蔬菜。10.鲜切花。11.烟叶。12.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 |
| 3 | 其他检疫物类 | 13.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险生物因子。14.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15.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16.转基因生物材料。17.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一、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进境物品;
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
货物、货样、广告品;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
需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二、
禁止出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货物、货样、广告品;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需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一、免税限额限量相关规定
(一)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免税数额。
(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三)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 序号 | 品种 | 免税限量标准 |
| 1 | 烟草制品 | (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 |
| 2 | 酒精饮料 | (1)进境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
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四)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二、携带人民币、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规定
(一)人民币:每人每次进出境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
(二)外币现钞:当天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其他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其他规定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三、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其他提示
(一)本申报单所称“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二)本申报单所称“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15日以内进境超过1次的人员;“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三)如需办理行李物品暂时进出境、分离运输行李等业务,请妥善保管本申报单。
(四)未按规定向海关书面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二、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禁止进境物品部分:
•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各种烈性毒药;
•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序号 | 品种 | 免税限量标准 |
| 1 |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 1.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3.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4.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5.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6.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7.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8.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
| 2 |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 9.新鲜水果、蔬菜。10.鲜切花。11.烟叶。12.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 |
| 3 | 其他检疫物类 | 13.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险生物因子。14.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15.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16.转基因生物材料。17.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一、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进境物品;
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
货物、货样、广告品;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
需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二、
禁止出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货物、货样、广告品;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需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一、免税限额限量相关规定
(一)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免税数额。
(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三)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 序号 | 品种 | 免税限量标准 |
| 1 | 烟草制品 | (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 |
| 2 | 酒精饮料 | (1)进境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
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四)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二、携带人民币、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规定
(一)人民币:每人每次进出境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
(二)外币现钞:当天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其他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其他规定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三、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其他提示
(一)本申报单所称“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二)本申报单所称“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15日以内进境超过1次的人员;“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三)如需办理行李物品暂时进出境、分离运输行李等业务,请妥善保管本申报单。
(四)未按规定向海关书面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二、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