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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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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港/澳/台出发

请细阅以下须知,让您可更快捷地前往登机闸口,顺利展开旅程。

  • T2
  • T3
  • T2
  • T3
  • STEP 1
    值机
  • STEP 2
    托运行李
  • STEP 3
    安全检查
  • STEP 4
    候机及登机
  • STEP 1
    值机
  • STEP 2
    托运行李
  • STEP 3
    安全检查
  • STEP 4
    候机及登机
  • STEP 1
    海关申报
    (国际旅行健康咨询)
  • STEP 2
    值机
  • STEP 3
    托运行李
  • STEP 4
    海关卫生检疫
  • STEP 5
    海关安检联合检查
  • STEP 6
    边防检查
  • STEP 7
    候机及登机
  • STEP 1
    海关申报
    (国际旅行健康咨询)
  • STEP 2
    值机
  • STEP 3
    托运行李
  • STEP 4
    一区同检(海关卫生检疫、
    海关安检联合检查)
  • STEP 5
    边防检查
  • STEP 6
    候机及登机
确认航站楼:

您可以查看航空公司分布图或者拨打机场咨询热线:010-96158 来了解您乘坐航班所在的航站楼。

确认办票柜台:

在开始办理登机手续之前,请通过航班信息显示屏查知您的航班所对应的办票柜台号及其他信息。

电子客票:

如果您持有电子客票,可以使用电子客票设备办理登机手续。

为确保您顺利登机,建议您在航班起飞前1.5小时到达航站楼,航班起飞前30-45分钟将停止办理值机手续。

托运行李:

请您凭机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办票柜台办理登机手续,托运行李并领取登机牌。

手提行李的限制:

旅客的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要超过5公斤,每件行李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各航空公司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安检现场有供旅客测试手提行李大小的行李筐,如果旅客的行李可以放入该标准筐,则该件行李可以随身携带,否则需要托运。

免费托运的行李重量限制:

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各航空公司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安全检查:

请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和有效护照证件,并交给安全检查员查验。为确保飞行安全,旅客须从安全检测门通过,随身行李物品须经 X 光机检查,谢谢您的配合。

国内出发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有哪些规定:

1、除少量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外,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的有关规定。

2、旅客可携带少量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但不包括洗发液、淋浴液、护发素类以及如脱毛膏、健美霜等,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需办理交运。

3、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4、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候机及登机:

经过安检以后您可以根据登机牌标示的登机口到相应候机区休息候机。

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如需报销凭证,请您与航空公司联系。

流程说明:

T3-D国内出发旅客可采用摆渡车/APM通行。

确认航站楼:

您可以查看航空公司分布图或者拨打机场咨询热线:010-96158 来了解您乘坐航班所在的航站楼。

确认办票柜台:

在开始办理登机手续之前,请通过航班信息显示屏查知您的航班所对应的办票柜台号及其他信息。

电子客票:

如果您持有电子客票,可以使用电子客票设备办理登机手续。

为确保您顺利登机,建议您在航班起飞前1.5小时到达航站楼,航班起飞前30-45分钟将停止办理值机手续。

流程说明:

T3-D国内出发旅客可采用摆渡车/APM通行。

托运行李:

请您凭机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办票柜台办理登机手续,托运行李并领取登机牌。

手提行李的限制:

旅客的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要超过5公斤,每件行李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各航空公司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安检现场有供旅客测试手提行李大小的行李筐,如果旅客的行李可以放入该标准筐,则该件行李可以随身携带,否则需要托运。

免费托运的行李重量限制:

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各航空公司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流程说明:

T3-D国内出发旅客可采用摆渡车/APM通行。

安全检查:

请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和有效护照证件,并交给安全检查员查验。为确保飞行安全,旅客须从安全检测门通过,随身行李物品须经 X 光机检查,谢谢您的配合。

国内出发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有哪些规定:

1、除少量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外,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的有关规定。

2、旅客可携带少量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但不包括洗发液、淋浴液、护发素类以及如脱毛膏、健美霜等,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需办理交运。

3、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4、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流程说明:

T3-D国内出发旅客可采用摆渡车/APM通行。

候机及登机:

经过安检以后您可以根据登机牌标示的登机口到相应候机区休息候机。

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如需报销凭证,请您与航空公司联系。

   

确认航站楼:

您可以查看航空公司分布图或者拨打机场咨询热线:010-96158 来了解您乘坐航班所在的航站楼。

确认办票柜台:

在开始办理登机手续之前,请通过航班信息显示屏查知您的航班所对应的办票柜台号及其他信息。

电子客票:

如果您持有电子客票,可以使用电子客票设备办理登机手续。

确认航站楼:

请提前向您所乘坐航班的航空公司或机场查询航班所在的航站楼。

确认办票柜台:

在开始办理登机手续之前,请先确认是否携带有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如有,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在海关申报柜台(位于D、E 值机区之间)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 16 周岁以下旅客除外。)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要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照相机、摄象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以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接受检疫查验。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

(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传染病检疫:

一、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二、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安全检查:

请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和有效护照证件,并交给安全检查员查验。为确保飞行安全,旅客须从安全检测门通过,随身行李物品须经 X 光机检查,谢谢您的配合。

边防检查:

如果您是外国旅客,请交验您的有效护照、签证、出境登记卡,并在有效入境签证的规定期限内出境。如果您是中国旅客(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请交验您的有效的护照证件、签证。如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国证明的,请您及时出示。

候机:

经过安检以后您可以根据登机牌标示的登机口到相应候机区休息候机。

登机:

通常情况下,航班起飞前至少30分钟开始登机,请您留意广播提示及航班信息显示。登机时需要出示登机牌,请提前准备好。

 

确认航站楼:

您可以查看航空公司分布图或者拨打机场咨询热线:010-96158 来了解您乘坐航班所在的航站楼。

确认办票柜台:

在开始办理登机手续之前,请通过航班信息显示屏查知您的航班所对应的办票柜台号及其他信息。

电子客票:

如果您持有电子客票,可以使用电子客票设备办理登机手续。

确认航站楼:

请提前向您所乘坐航班的航空公司或机场查询航班所在的航站楼。

确认办票柜台:

在开始办理登机手续之前,请先确认是否携带有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如有,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在海关申报柜台(位于D、E 值机区之间)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 16 周岁以下旅客除外。)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要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照相机、摄象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安全检查:

请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和有效护照证件,并交给安全检查员查验。为确保飞行安全,旅客须从安全检测门通过,随身行李物品须经 X 光机检查,谢谢您的配合。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以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接受检疫查验。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

(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传染病检疫:

一、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二、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边防检查:

如果您是外国旅客,请交验您的有效护照、签证、出境登记卡,并在有效入境签证的规定期限内出境。如果您是中国旅客(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请交验您的有效的护照证件、签证。如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国证明的,请您及时出示。

候机:

经过安检以后您可以根据登机牌标示的登机口到相应候机区休息候机。

登机:

通常情况下,航班起飞前至少30分钟开始登机,请您留意广播提示及航班信息显示。登机时需要出示登机牌,请提前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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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禁止出境物品清单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需要提供健康证明材料

    请在网上查询您将要入境国家的检验检疫、海关网站,查验相关规定,也可以直接联系该国有关的动物出入境代理机构,或向目的国的驻华使馆咨询该国宠物入境所需的出入境手续、文件(如官方检疫证书等)及费用。

    《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办理:

    地址(Add):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0号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邮编:100013

    电话(Tel):010-64274239

    传真(Fax):010-64270220

  • 出境海关验放的各项管理规定
    申报范围

    一、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进境物品;

    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

    货物、货样、广告品;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

    需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二、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出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货物、货样、广告品;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需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申报重要提示

    一、免税限额限量相关规定

    (一)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免税数额。

    (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三)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序号 品种 免税限量标准
    1 烟草制品 (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
    2 酒精饮料 (1)进境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四)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二、携带人民币、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规定

    (一)人民币:每人每次进出境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

    (二)外币现钞:当天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其他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其他规定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三、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其他提示

    (一)本申报单所称“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二)本申报单所称“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15日以内进境超过1次的人员;“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三)如需办理行李物品暂时进出境、分离运输行李等业务,请妥善保管本申报单。

    (四)未按规定向海关书面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疫传染病与监测传染病

    一、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二、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 简化旅客进出境申报手续

    1、为避免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或造成经济损失,请您出行前请仔细查看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2、在整理行李物品时,如果您有托运行李,请将不在飞机上使用的物品尽可能放在托运行李内托运。对于乘坐民航班机时不允许携带的物品,请您留在家中,不要试图在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及随身物品中夹带。

    3、如您携带超大、超长或超重的物品出行,请提前向您的航空公司咨询。

    4、在旅客安全检查处接受证件检查时,请您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电子客票旅客除外)和有效乘机证件,并主动交予证件检查人员查验。

    5、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请将液态物品从手提行李中取出,将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如手机、钥匙、手表等)取出/下,以便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6、请您相信我们对每一名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是为了保证每一名旅客的安全,主动接受并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工作。您的安全是我们最关心的事情。

    7、如您仍有疑问,请在出行前拨打首都机场问讯电话(010-645411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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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禁止出境物品清单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需要提供健康证明材料

    请在网上查询您将要入境国家的检验检疫、海关网站,查验相关规定,也可以直接联系该国有关的动物出入境代理机构,或向目的国的驻华使馆咨询该国宠物入境所需的出入境手续、文件(如官方检疫证书等)及费用。

    《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办理:

    地址(Add):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0号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邮编:100013

    电话(Tel):010-64274239

    传真(Fax):010-64270220

  • 出境海关验放的各项管理规定
    申报范围

    一、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进境物品;

    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

    货物、货样、广告品;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

    需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二、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出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货物、货样、广告品;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

    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

    需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行李物品;

    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行李物品。

    申报重要提示

    一、免税限额限量相关规定

    (一)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免税数额。

    (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三)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序号 品种 免税限量标准
    1 烟草制品 (1)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
    2 酒精饮料 (1)进境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四)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二、携带人民币、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规定

    (一)人民币:每人每次进出境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

    (二)外币现钞:当天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其他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其他规定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三、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四、其他提示

    (一)本申报单所称“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二)本申报单所称“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15日以内进境超过1次的人员;“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三)如需办理行李物品暂时进出境、分离运输行李等业务,请妥善保管本申报单。

    (四)未按规定向海关书面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疫传染病与监测传染病

    一、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二、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 简化旅客进出境申报手续

    1、为避免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或造成经济损失,请您出行前请仔细查看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2、在整理行李物品时,如果您有托运行李,请将不在飞机上使用的物品尽可能放在托运行李内托运。对于乘坐民航班机时不允许携带的物品,请您留在家中,不要试图在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及随身物品中夹带。

    3、如您携带超大、超长或超重的物品出行,请提前向您的航空公司咨询。

    4、在旅客安全检查处接受证件检查时,请您提前准备好登机牌、机票(电子客票旅客除外)和有效乘机证件,并主动交予证件检查人员查验。

    5、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请将液态物品从手提行李中取出,将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如手机、钥匙、手表等)取出/下,以便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6、请您相信我们对每一名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是为了保证每一名旅客的安全,主动接受并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工作。您的安全是我们最关心的事情。

    7、如您仍有疑问,请在出行前拨打首都机场问讯电话(010-645411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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